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最高人民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,结合审判实践,制定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该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,并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,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主要内容包括:
- 适用范围:适用于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
- 借贷合同效力: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、生效条件,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形。
- 利率与利息: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对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四倍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- 事实认定:强调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,应综合审查借贷事实的真实性,防止虚假诉讼。
- 担保责任:对借贷关系中涉及的保证、抵押等担保方式的认定和处理作出具体规定。
- 诉讼时效:明确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及中断、中止等情形。
该规定的实施,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,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